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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 进入市地产交易中心的土地使用权交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申请。由申请人向市地产交易中心提出交易申请,并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宗地图、地价评估报告、市城区土地开发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等要件。
  (二)审核。市地产交易中心受理交易申请后,应当对土地权属及地上建(构)筑物产权状况、交易条件等进行审查。
  (三)不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且申请人没提出公开交易要求的,市地产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直接为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当事人凭有关手续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四)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交易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委托人与市地产交易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明确交易土地范围、面积、交易底价、交易条件、交易方式、交易时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等有关事项。
  2、市地产交易中心根据有关政策和委托方的要求制订交易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交易方案应当包括:土地座落、土地面积、土地用途、出让年限、交易方式、交易条件、交易底价及交易起价和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等有关事项。
  3、市地产交易中心根据获得批准的交易方案,发布交易信息公告。
  4、在市地产交易大厅,按照交易规则,由市地产交易中心组织进行交易。
  5、土地使用权交易成功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凭《成交确认书》和市地产交易中心开具的通知单即可到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一)应当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依照规定实行公开交易的;
  (二)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三)中标人或者竞买人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足地价款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市监察、财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制度,共同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地产交易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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