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现发布《锦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锦州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土地市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易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
第三条 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适用本规定:
(一)市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国有土地(包括市政府收购储备的和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使用权;
(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的,涉及享受过减免地价或者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五)法院判决用于偿还债务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
(六)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地产交易中心,是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土地使用权交易的专门承办机构。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通过市地产交易中心进行。
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土地使用权交易。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协议:即由土地交易双方通过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格。
(二)招标:即通过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由投标人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
(三)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四)挂牌:即在一定期限内将交易地块基本情况和土地交易条件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在规定期限内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八条 需经市城区土地开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经营性及其他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应当先行批准后方能进入市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