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2004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锦州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经2004年6月16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锦州市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我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确、及时、公正、高效地实施行政许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和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其他行政机关(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过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许可工作中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的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许可申请人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
第四条 对行政许可过错责任人员的追究,依法由市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五条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对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范围、行政许可过错责任划分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