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包绿化美化。达到花草树木不被损坏,绿地不被占用,绿化设施完好;不在树上拴丝、绳,不乱贴乱挂。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地段范围:
(一)道路两侧的“门前三包”范围是从各自门前墙基至道路边石,无道路边石的至门前5米;左右至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无毗邻单位和居民住户的左右各补延3米。
(二)市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办单位负责,范围是自市场至道路边石。
(三)施工现场和拆迁现场的“门前三包”由开发单位和拆迁单位负责,范围是整个拆迁、施工现场周边围墙至道路边石。
(四)住宅小区“门前三包”由物业公司或权属单位负责,范围是小区周边围墙至道路边石。
每个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门前三包”的具体责任范围由街道办事处界定。
第六条 “门前三包”由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自包。自包有困难的,可由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出资委托街道办事处代管,代管费用标准可由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与街道办事处协商确定。
第七条 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责任状,其内容包括:
(一)指定沿街单位主管领导和居民住户的户主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任制度,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应当设专人清扫与监督,佩带标志,全天保洁;
(三)接受“门前三包”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指导;
(四)如遇需要有关责任部门解决的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八条 市、区城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每季度开展一次“选优评差”活动,选评出“门前三包”管理优秀街道办事处和最差街道办事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通报。
市人民政府年终考核时,把区人民政府落实“门前三包”的情况和市城管部门对落实“门前三包”的监督管理情况纳入政绩考核内容,对好的予以表扬,对差的予以通报批评和新闻曝光。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令其限期改正;对限期内不改正的,按照《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和《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
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