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2004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7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锦州市城区“门前三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依据《
辽宁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
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区所有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
第三条 “门前三包”工作实行“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分工负责制。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门前三包”落实情况的监督和协调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门前三包”工作的组织实施,区长是第一责任人。街道办事处是“门前三包”工作的承办部门,负责将“门前三包”落实到各沿街单位和居民住户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街道办事处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市、区城管部门按照街路管理的范围,负责“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聘任爱国卫生检查员,协同城管部门开展“门前三包”卫生检查工作。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和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达到地面无垃圾杂物、无瓜果皮核、无痰迹、无人畜粪便、无污水、无积雪、建筑立面无乱贴乱画乱挂;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等行为,保持门前整洁。
(二)包公共秩序。达到无乱停乱放车辆、无店外经营、无各类违章占道、无有碍市容观瞻及影响交通的物品和广告及牌匾、无各类车辆冲刷、无修理加工点;劝阻和制止打架、斗殴等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