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引导、鼓励、扶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5.制定严格的环境、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安全、质量、技术、规模等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五)各级监察部门要依据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颁发的《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的环境行为进行监察,对违反环境保护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分意见和建议。对地方政府出台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政策、规定和做法,依法予以纠正。对因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未认真履行职责而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以及在此次行动中清查不力、整治不到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行政责任。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重、特大环境污染或安全生产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各级司法部门要把加强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列为“五·五”法治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结合环保等执法部门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政府下达的取缔关闭决定,对属于国家经贸委发布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规定的企业,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撤销相关行政许可的企业,要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及注销登记;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第370号令)的规定,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九)各级海洋与渔业部门协助环保部门按照《
海洋环境保护法》及相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海洋环境监测,重点渔业水域、海水养殖场污染防治情况,以及典型性、代表性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对海上倾倒废弃物的行为进行查处。配合环保部门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配合环保部门对沿海工业集控区的排海管道的运营维护、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