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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泉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4.落实泉州湾南岸所有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并与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的联网。

  五、部门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要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宣传、环保、发改、经委、贸发、监察、司法、工商、安监、海洋与渔业、电力等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牵头做好专项行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却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罚。

  (二)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紧紧围绕各阶段重点工作,结合实际与新闻单位沟通、联系,积极向新闻单位提供新闻素材,认真组织开展宣传报道活动。要围绕典型案例跟踪报道,加强深度分析,曝光深层次问题,努力发挥新闻舆论的宣传和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要围绕保障群众健康这个主题,多层面反映群众呼声,调动全社会的力量,与环境违法行为作斗争。

  (三)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把项目准入关,要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业,控制新上项目。清理整顿在建和拟建项目,区分情况,分类处置。对严重污染环境、危害饮用水源安全、污染近海水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项目坚决不予立项。

  (四)各级经贸部门负责对应淘汰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落后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1.组织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列出应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名单。

  2.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严禁进口、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产品,并在规定期限内淘汰这些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3.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行为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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