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辖区内各类工业园区、集控区在建设、管理过程中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推进实施《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工业污染集中控制区环境管理与建设的暂行规定》。
1.坚决查处工业园区、集控区超量生产和偷排、漏排污染物的企业,对超规模生产的企业要执行断水断电措施,坚决纠正集控区建设、管理过程中擅自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等一系列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从而进一步规范工业园区、集控区的建设和管理。
2.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对不同区域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严格审批入园手续,强化对工业园区、集控区的监控,防止出现集中污染现象。
3.未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工业园区、集控区企业,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对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的,要从重处罚,并责令将治理设施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属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一律按规定淘汰;对私设排污管线或者污染防治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的企业,一经发现立即停产整治;对未按规定安装在线污染自动监控设施的重点工业污染源以及未按规定设立排污口标识的企业,要限期整改。
(三)严把项目的准入关,组织对2003年《
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的建设项目,重点是化工、造纸、印染、电镀、制革等行业的建设项目,执行环保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环保“三同时”监管和验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要充分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的作用,严格把关新建项目审批手续,尤其是两江流域上游建设项目准入关,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的污染项目一律不得立项、审批,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于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批未通过就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要督促企业切实做到环评提出的污染防治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对建有污染处理设施,但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要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责令其停产整治。
3.对监管失职或者违规审批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监察部和环保总局联合颁发的《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