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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2004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号)


  《锦州市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9月20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锦州市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食品生产经营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是指种植、养殖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加工可供人类食用的原料和成品,包括粮食、蔬菜、水果、禽畜产品、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调味品等。
  本办法所称食品市场,是指食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商场、食品超市。
  第四条 本市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
  实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和逐步完善的原则。
  本办法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在本市经营的食品应当经过检验、检测,畜禽产品应当经过检疫,符合质量卫生安全要求,未经检验、检测、检疫或者经检验、检测、检疫不合格的食品不得经营的管理制度。
  食品检验、检测的重点是水果、蔬菜有机磷类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水产品中氯霉素残留,猪肉等产品中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
  政府鼓励和引导企业生产经营优质食品。对取得无公害农产品(水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等称号或者认证的食品,在称号或者认证有效期内可以免检。
  第五条 本市建立食品生产者、食品市场开办者自检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的检验、检测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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