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监管,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对电镀行业监管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定期组织环保、安监、工商等部门开展对电镀行业的检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电镀行业的执法监管力度,促进电镀行业的规范发展。对没有执行环评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电镀行业,要发现一起取缔关闭一起;对有环保治理设施但不运行的,要依法予以重处,并责令停产整治。
(四)加强宣传
要加强对整治电镀行业专项行动的宣传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目标和要求的宣传,积极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一是结合环保“12369”公开举报电话,欢迎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向各县(市、区)环保局或泉州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和大队举报非法电镀企业,有关单位应为举报人保守秘密。经查实后,给第一举报人200-1000元的现金奖励,奖励金由受理投诉的环保部门先行支付,由非法电镀企业所在地辖区财政部门列支。二是专项行动要制定分阶段新闻报道计划,确定宣传重点,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和跟踪报道,定期公布专项行动进展情况。三是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增强全民环保意识,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社会舆论氛围。
六、责任分解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行政区域内电镀行业的整治工作。
(二)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牵头依法查处非法电镀企业。泉州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电镀行业污染整治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统一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全市电镀行业整治专项行动的验收工作。
(三)工商部门对无照电镀企业依法予以取缔,依法吊销未经环保批准而发放电镀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将电镀企业列入前置管理,没有环评许可不予发放营业执照。
(四)公安部门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要严厉查处,负责合法生产用剧毒化学品准购、准运审批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剧毒化学品流向无证企业。
(五)安监部门负责电镀行业生产安全等措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
(六)国土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职能,对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电镀厂房的要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依法拆除厂房,对非法电镀企业不得审批用地。
(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监)部门负责拆除非法电镀企业违章建设的厂房。
(八)经委会同电力部门要负责拆除非法电镀企业进行电镀生产所需的电源,对非法电镀企业不得供应生产用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