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整治电镀行业专项行动的协调工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领导为组长,环保、监察、公安、工商、国土、安监、经委、电力、综合执法等单位为成员的整治电镀行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加强对电镀行业整治工作的领导。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集中性整治和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做到对关闭取缔的电镀企业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杜绝其死灰复燃,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政策
1.严格电镀企业审批管理。按照《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第
二十三条关于“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的企业,不得审批用地,并停止信贷,不予办理工商登记或者依法取缔”的规定,晋江流域上游不得新建电镀项目,对没有规划发展电镀集控区的县(市、区)禁止新建电镀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电镀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工商登记,对已办理的,应当吊销营业执照;经环保审批同意、环保手续齐全的电镀企业不得擅自扩大生产规模。
2.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根据自查摸底情况确定重点督办的非法电镀企业,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非法电镀企业。
3.依法追究违法违纪人员责任。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违反了《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的第
四条第(四)项“不按照国家规定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的”、第(五)项“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不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不按规定责令取缔、关闭、停产的”、第
五条第(三)项“对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或者擅自为其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营业执照、生产(使用)许可证的”、第
十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或者包庇、纵容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的规定,依法具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了第
八条第(一)项“发现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予以查处的”、第(四)项“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环境保护违法违纪案件不移送,致使违法违纪人员逃脱处分、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的规定,企业违反了第
十一条第(一)项“未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或者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而逾期不办的”、第(二)项“与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第(三)项“擅自拆除、闲置或者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或者不正常排污的”、第(四)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情节较重的”、第(五)项“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在突发事件发生时,不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导致严重后果的”、第(六)项“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后仍继续生产的”、第(七)项“阻止、妨碍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的规定,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中的相关处分规定依法给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