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全面排查情况,按以下原则完成整治任务。
属国家明令关闭的小电镀,以及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无污染治理设施的电镀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加工点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在8月31日前予以关闭取缔,切实做到断水断电、拆除设备、吊销执照,清除原料,杜绝死灰复燃。对关闭取缔电镀企业后遗留的电镀废液、电镀污泥必须委托具有相关污染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置,处置工作必须在2006年9月30日前全面完成。
南安市、安溪县人民政府应按照市(县)长环保目标责任书的要求,于2008年底前依法搬迁、关闭晋江流域上游电镀企业。
(三)深化整治阶段(2006年10月1日-12月31日)
对不属于关闭取缔范围,但废水排放超过规定标准或总量控制指标的电镀企业,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取缔;对不属于关闭取缔范围,但已实现废水达标排放的电镀企业,应于2006年12月31日前按下列要求完成深化整治,逾期未能完成整治任务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追究其法律责任。
1、完善电镀污水排水管网收集系统和废水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2、对电镀生产产生的废气进行集中收集处理,做到达标排放;3、申领排污许可证,完善排污口的规范化整治,按规定安装六价铬在线监测装置,并与泉州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中心联网;4、电镀污泥提供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并依法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5、申请并通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6、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督查验收阶段(2006年12月20-31日)
2006年12月20日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将整治电镀行业专项行动情况上报泉州市政府,并抄送泉州市环保局。2006年12月20-31日,由泉州市政府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验收组,对各县(市、区)电镀行业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有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按《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