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统计局
执法依据:共8件
(一)法律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
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二)行政法规2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453号)第
六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
(2)《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
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设立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经济普查的组织和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三)地方性法规1件
《
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省七届人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1年7月日起施行)第
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四)部门规章4件
(1)《
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4号)第
四条:政府综合统计机构统一管理和协调部门统计调查。国家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国家一级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县及县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统计局管理和协调同级部门的统计调查。
(2)《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6号)第
五条:国家统计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统一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地、县级统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统计检查机构。未设检查机构的,应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各级统计行政机关及其直属的调查队、普查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统计检查员。
(3)《
涉外调查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7号)第
四条: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4)《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国家统计局令第8号)第
六条: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
必要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可以决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承办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
附件9:
泉州市粮食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粮食局
执法依据:1件
行政法规1件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
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的要求,负责本地区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
附件10:
泉州市地震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泉州市地震局
执法依据: 共9件
(一)法律1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
七条: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二)行政法规4件
(1)《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172号令)第
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破坏性地震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震救灾指挥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应急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部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409号令)第
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3)《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323号令)第
四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4)《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国务院255号令)第
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地震预测工作。
(三)地方性法规1件
(1)《
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第
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