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文化部令第18号)第
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前款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是指依法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文化行政部门、经委托或者授权进行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组织。
附件6:
泉州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体育局
执法依据:共7件
(一)法律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
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工作。
(二)行政法规1件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
七条: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三)部门规章4件
(1)《
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4号)第
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含人民政府授权的管理机构,下同)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2)《全国体育竞赛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令第3号)第五条:举办体育竞赛实行审批登记制度 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竞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地方性体育竞赛。
(3)《
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1993年国家体委令第19号)第
十条: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批准授予权限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县、区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地、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国家体委批准授予。
(4)《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第
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四)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体育场地设施管理办法》(闽政(1991)43号)第五条:凡建成的体育场地均应向所在地体育运动委员会办理登记手续,并将副本送同级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1个)
名称:泉州市体育总会
执法依据:共2件
(一)行政法规1件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
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
(二)部门规章1件
《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5号)第
三条:体育行政部门是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并负责在民政部登记的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附件7:
泉州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审计局
执法依据:共6件
(一)法律2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
三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二)行政法规2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31号)第
四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
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2)《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
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三)部门规章1件
《
审计机关监督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暂行规定》(审计署令第1号)第
二条第一款:审计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开展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省政府规章1件
《
福建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号)第
四条:各级审计机关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本级其他财政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附件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