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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档案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1号)

  2、泉州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3件
  (一)行政法规1件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二)部委规章1件
  《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意见》(全国绿化委员会〔1992〕2号)第六点第二款: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各级绿化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切实做好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三)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实施细则》(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3号)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或绿化领导小组)负责义务植树和造林绿化的领导工作,并对各单位、各部门的造林绿化工作进行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
  3、泉州市处理山林纠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2件
  (一)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3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公布施行)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
  (二)部委规章1件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4、泉州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2件
  (一)行政法规1件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有重要责任,林区各单位都要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当地驻军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县级以上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负责日常工作。
  (二)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5号)第四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5、泉州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
  执法依据:共4件
  (一)行政法规2件
  (1)《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89号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植物检疫人员进人车站、机场、港口、仓库以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应穿着检疫制服和佩带检疫标志。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二)部委规章1件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国家林业局1999年发布)第二条: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三)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实施办法》(1986年省政府公布实施)第二条:森林植物检疫(简称检疫)工作,由省林业厅主管,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具体执行。各地、市、县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当地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
  三、受委托执法组织(4个)
  1、泉州市林木种苗站
  执法依据:共2件
  (一)部委规章2件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2)《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林业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予以没收,并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内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3000元。
  2、泉州市森林资源管理站
  执法依据:共3件
  (一)法律1件
  《森林法》第十四条规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资源清查,建立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变化情况。
  (二)行政法规1件
  《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其他森林资源调查,建立档案和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等项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三)部委规章1件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第五条:国家林业主管全国林业站和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3、泉州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
  执法依据:1件
  (一)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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