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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档案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1号)

  (6)《福建省实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农业、林业、渔业、水利水电、气象、农机等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和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
  (7)《福建省森林资源流转条例》(2005年9月29日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流转的管理工作。
  (8)《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四)部委规章12件
  (1)《林木种苗检验管理办法》(林业部林策字〔1990〕43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木种子检验机构指导监督辖区的林木种子检验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和使用的林木种子进行抽检,负责林木种子检验的业务咨询和技术培训,负责辖区内的林木种子质量仲裁检验。
  (2)《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业部林策字[1991]6号)第五条: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许可证的审批管理及日常监督工作的通知》(闽林动〔1999〕65号)第一条:野生动物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要求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发放许可证。申请国家一级、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逐级上报,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国家林业局审批、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由省林业厅审批,发证机关为省林业厅。
  第五条:各地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野生动物养殖、经营加工、猎捕和运输的日常监督工作。
  (3)《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3年林业部令第3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公园工作。
  (4)《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4年林业部令第4号)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林植物检疫工作。
  (5)《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1996年林业部令第10号)第四条第二款:林业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设立的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负责办理林权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6)《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管理规定》(1996年林业部令第11号)第三条:林业部负责组织指导全国沿海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沿海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特殊保护林带的建设和保护管理工作。
  (7)《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1997年林业部令第1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设置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8)《全国绿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民义务植树工作的意见》(全国绿化委员会〔1992〕2号)第六点第二款:全民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作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和公益性,各级绿化委员会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组织领导工作,切实做好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是各级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9)《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第二条: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10)《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2000年国家林业局令第6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林业站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11)《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1年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第三条:用地单位需要占用、征用林地或者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申请;需要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林地,应当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提出占用林地申请。
  (1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2年国家林业局令第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五)省政府规章2件
  (1)《福建省森林植物检疫条例实施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6]综132号)第二条: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省林业厅主管,省森林植物检疫站具体执行。各地、市、县林业行政部门主管当地森林植物检疫工作,由各级森林植物检疫机构具体执行。
  (2)《福建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89]55号)第四条: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机构,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代表同级人民政府行使职权。
  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5个)
  1、泉州市森林公安局
  执法依据:共2件
  (一)法律1件
  《森林法》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权。
  (二)部委规章1件
  《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1998年国家林业局令第1号)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案件。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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