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
十一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
五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所属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
(二)行政法规11件
(1)《
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
四十七条:本条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职责权限的划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2)《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三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自治州、县和市人民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
四条: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湿地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国务院已原则同意《全国湿地保护工程规划(2002-2030年)》作为今后湿地保护的指导意见,林业局要尽快会同有关部门编制2004-2010年全国湿地保护工程实施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令第167号)第
八条:国务院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的部门的设置和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5)《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第
八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区内野生植物和林区外珍贵野生树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野生植物管理工作的部门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规定。
(6)《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国务院发布)第
四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森林防火负有重要责任。
(7)《森林采伐更新管理条例》(1987年国务院批准发布)第一条:为合理采伐森林,及时更新采伐迹地,恢复和扩大森林资源,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8)《
植物检疫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89号修改)第
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第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9)《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6号)第
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10)《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1982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均应成立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地区的义务植树运动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
(11)《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3号)第
三条: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负责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和审查并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植物新品种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三)地方性法规8件
(1)《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
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辖区内陆生和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2)《
福建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
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机构,负责权属争议的日常调处工作。
(3)《
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第
四条: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保护区。
保护区依其保护的价值分为国家级保护区和地方级保护区。地方级保护分为省级、市(地)级和县级保护区。
地方级保护区分别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自然保护小区(点)由建设单位自办自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负责监督管理。
(4)《
福建省沿海防护林条例》第
七条:防护林总体规划,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沿海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防护林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省、市(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
福建省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条例》第
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农业的部门是农业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的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业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林业站、水产站、农机站负责。承包合同主管部门的职责是指导承包合同的签订,办理承包合同的鉴证,检查监督承包合同的履行,查处承包合同双方的违约、违法行为,调解、仲裁承包合同纠纷,管理承包合同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