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各级财政机关。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第
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5)《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修正)》(国务院令第350号)第
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6)《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7)《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第
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8)《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
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国发[1985]96号)第
四条:各级国库库款的支配权,按照国家财政体制的规定,分别属于同级财政机关。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7]39号)第
九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
(11)《
国务院关于从严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的决定》(国发[1988]69号)五、对直接控制的社会集团购买力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机关要根据集团购买力压缩指标,相应核减单位预算和企业管理费计划。财会部门要建立社会集团购买力的辅助账。要按照规定的期限,按月、按季、按年报送社会集团购买力执行情况,报表要经主管领导审核。
(三)地方性法规2件
(1)《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
三条:各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2)《
福建省财政监督条例 》第
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财政监督。
(四)部门规章12件
(1)《
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财预字[1997]第287号)第
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等各级财政部门的总预算会计。
(2)《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第
三十七条:政企尚未分开的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所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由主管财政部门批准,具体比照本办法执行。
(3)《财政部关于
非贸易非经营性外汇财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号)第
三条:购汇人民币限额由财政部门统一核定,中国银行(含其分支机构,下同)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购汇人民币限额为用汇单位建帐立户并监督执行,年终帐户余额由银行自动注销。
(4)《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号)第
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核定(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批复后执行。
(5)《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号)第
九条:财政部门对行政单位实行收支统一管理,定额、定期拨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6)《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号)第
三条: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会计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会计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7)《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8号)
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8)《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第
五条: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但是,下列职责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履行:
(一)确定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
(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
(9)《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
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
(10)《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第
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