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档案局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1号)
根据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6)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泉州市档案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事局、泉州市林业局、泉州市文化局、泉州市体育局、泉州市审计局、泉州市统计局、泉州市粮食局、泉州市地震局、泉州市残疾人联合会等11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11)予以公布。
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1:
泉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名称:泉州市档案局
执法依据:共5件
(一)法律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
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二)行政法规1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
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档案法》第
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三)地方性法规1件
《
福建省档案条例》第
三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四)部委规章2件
(1)《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档发字[1988]4号)第
三条规定: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2)《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1992年第4号令)第
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附件2:
泉州市财政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财政局
执法依据:共33件
(一)法律6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
十六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
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
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可以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办法。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在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财政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审查批准。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二十条第二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抵触的,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
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海域有偿使用制度。
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域使用金缴纳情况的监督检查。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行政法规11件
(1)《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
七条: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征收。
(2)《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第
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
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具体征收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