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事业单位引进的技术自主开发项目投产后所获收益,可将投产后3-5年内所得净收入的5%-15%分配给该科技成果的引进人员和科技开发的主要贡献人。
5、利用业余时间研制的非职务科研成果,在不损害单位利益的前提下,其转让收益归个人所有。
6、事业单位自主开发的科技成果折资入股的,可以用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5%-35%的股份奖励分配给该项科技成果的完成人,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也可从该技术股份获利开始5年内,划出25%-35%的股权收益,奖励分配给科技成果的完成人。
7、财政补助和经费自理的公益性事业单位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要求,需要增加扩大“经营性”的服务项目,而财政补助和单位自筹经费不足时,事业单位内部可以对新增加扩大的“经营性”的服务项目(包括购买用于“增加经营项目”使用的仪器设备)采取模拟股份合作制的形式,即通过职工资金入股为新增加扩大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金,并对此新增加扩大的服务项目进行独立经营运作和成本损益单独核算,出资人可从新增经营项目中按出资比例共同承担风险及分享收益。
三、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系统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
(二)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必须建立与之相配套的考核奖惩制度,按考核结果兑现工资。
(三)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后,聘用人员按所聘用岗位取酬,实行实际工资与档案工资相分离的管理办法。遇国家和省规定统一调整工资时,按政策调整档案工资,在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总额内,由单位按岗位进行分配。工作人员职务(含工人技术等级)有变化的按新聘职务(含工人技术等级)调整档案工资(不含低职高聘人员),调整办法仍执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的有关政策规定。
(四)缴纳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费的基数按有关规定执行,退休时档案工资作为计发退休费的依据。
(五)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按档案工资办理转移手续。
(六)聘用人员因公负伤、因病或死亡时,其待遇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涉及到经济补偿的,以当事人档案工资为补偿标准。
(七)事业单位内部分配方案需由单位提出,经主管部门审核报经政府人事、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内部分配方案要符合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反复论证,经单位职工大会现有在册职工2/3以上人员表决通过。
(八)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使用与内部分配方案的执行情况,要坚持政策公开、财务公开、分配公开,并接受人事、财政、税务、审计、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每年第一季度由单位提交上一年度执行情况报告,人事、财政、审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审计。并依据检查、审计报告兑现分配方案。
(九)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按以下办法管理。
1、各级政府人事、财政部门负责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各单位按生产要素分配方案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并接受政府人事、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2、实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事业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临时按生产要素分配评估委员会。评估委员会由单位的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工会等部门和职工代表组成,负责本单位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测算评估工作,并提出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要公平公正,并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接受职工的监督。参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人员不参加评估委员会,但要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
3、每年第一季度,政府人事、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对相关单位上年度按生产要素分配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保护合法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未经批准擅自以按生产要素分配名义取得的收入为非法收入,要依法查纠。
(十)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本意见的基础上,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本行业的实施意见。
(十一)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
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7〕71号)、《河北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冀人发〔2005〕1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事争议:
(一)国家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任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处理的其他争议。
第三条 处理人事争议,应当遵循着重调解、及时处理、合法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
当事人一方在3人以上并且争议的事项相同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四条 发生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自行协商;
(二)申请调解;
(三)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