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五)指导用人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及聘用工作。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招聘计划及招聘资格条件;
(二)参加考试、体检工作;
(三)负责对考试合格人员的考核工作;
(四)按有关规定对拟聘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程序和方法
第七条 招聘工作的一般程序:
(一)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情况,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由主管部门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招聘计划,分别报人事、编制部门审核,呈报市编委会审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申报招聘计划的单位,一般视为当年不需要补充人员。
(二)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
(三)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聘者须填写《唐山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市人事行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核发准考证;
(四)组织考试。考试可采取笔试和面试等多种方式。考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五)对考试合格人员进行体检;
(六)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核;
(七)公示拟聘人员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八)市人事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拟聘人员进行审核,市编制部门开具《编制验证通知单》;
(九)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进行鉴证,并办理其他有关手续。
第八条 公开招聘根据事业单位需要举行,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结合主管部门组织。必要时,也可委托主管部门组织。
第九条 应聘人员的笔试成绩和面试成绩按一定比例折合之和为考试总成绩,应聘教师的还要计算试讲成绩。根据应聘人员考试成绩和招聘计划数,按总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名单,末位出现并列时,笔试成绩高者参加体检。
第十条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的有关规定执行,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因体检不合格出现空缺,依次递补。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进行考核,主要考核应聘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拟任岗位资格条件以及是否应当回避等。要撰写详实的考核材料,因考核不合格出现人员空缺,依次递补。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提出各岗位拟招聘人员,由市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15日。
第十三条 对笔试成绩良好,因聘用指标限制未被聘用的人员,由市建立事业单位备选人才储备库。各用人单位因特殊情况需要补充人员时,经市人事行政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可从储备库中确定人选,组织面试、体检、考核,合格者可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进入储备库的候选人员候选资格储备期为一年。
第四章 聘用
第十四条 对经考试、考核、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人员,由主管部门将拟聘人员的下列材料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批:
(一)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审批表;
(二)拟招聘人员个人档案;
(三)资格审查有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套;
(四)体检表;
(五)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 拟聘人员经审核,按有关规定办理编制手续后,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经鉴证后办理人事代理、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手续。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工作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合格的,按有关规定正式办理聘用手续。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聘用资格,进入人才市场自行择业,并报市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十七条 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中,要严格程序,严格标准,严肃纪律。要切实增加招聘工作的透明度,招聘计划、条件、办法、程序和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市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参与招聘的工作人员要执行有关回避制度,对在招聘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反纪律行为的,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对不按本办法补充工作人员的,市人事行政部门原则上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考试工作经费,除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一定费用外,不足部分由招聘单位负责解决。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
根据《人事部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国人部发〔2004〕6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