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自谋职业。鼓励未聘人员辞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中介服务机构等自谋职业。未聘人员辞职,先由本人申请,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按相应管理权限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后,解除人事关系,单位可根据其经济状况发给一次性辞职费。一次性辞职费的发放标准根据其国家承认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其本人一个月的工资总额;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辞职、自谋职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可转至人事代理服务机构进行人事代理。
符合离岗退养条件的人员辞职,不享受本条规定待遇。
(五)学习培训。对愿意应聘的未聘人员,单位应当安排他们参加学习培训,以便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技能。学习期间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不含岗位津贴奖金),工龄连续计算,人事关系由所在单位管理,占用单位编制。培训结束后,单位有空缺岗位时,应在单位内部为未聘人员至少提供两次上岗机会,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经过岗位业务培训合格的人员。对仍未上岗的人员,作为待聘人员进行管理。待聘期间不再保留原岗位待遇,不参加本单位晋职、升级,其待遇由聘用单位确定,但不得低于我市规定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三、组织领导和有关要求
(一)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未聘人员安置的途径和形式,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各单位的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方案必须经职(教)工代表大会或职(教)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能够了解改革、理解改革、正确对待改革。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照章办事,保证分流安置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
(二)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按国家规定可以延长退休年龄的人员经批准缓退外,其他人员均应按照到龄即退的原则办理退休手续;对于不参加竞聘上岗或参加竞聘上岗后不服从组织安排的人员,除不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相关政策外,还要严肃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辞退。
(三)要注意保持工作的连续性,防止专业技术业务骨干人才的流失。专业技术骨干离岗退养要从严掌握。确定离岗退养人员,不能一概以年龄划线,既要考虑本人意愿,更要从工作需要出发,不能因此降低人才队伍的整体素质,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事业单位在实行聘用制度后,有岗位空缺时,应优先从符合条件的未聘人员中选聘。
(五)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所需经费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六)本意见适用于市政府系统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首次推行聘用制原有的固定制身份人员中因编制、职数、能力、表现等原因未被聘用的人员,不包括拒绝受聘人员和按照国家、省和唐政发[2003]35号文件规定,可以缓签聘用合同的人员。
(七)本意见实施后新补充的工作人员和按国家规定原招收的合同制人员,严格执行聘用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落聘后自行联系新的用人单位或进入人才市场自主择业。
(八)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可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政策。
(九)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规范和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优化事业单位人员队伍结构,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人事部《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2005年第6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和国家、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系统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内出现岗位空缺,需要补充工作人员时,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涉密岗位、调任领导岗位和引进高层次紧缺专业人才确需使用其他方法外,原则上都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二章 招聘组织管理与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综合管理事业单位招聘人员的考试聘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招聘计划和实施方案,与有关部门共同发布招聘公告;
(二)负责组织或指导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应聘人员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负责组织考试或委托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考试;
(四)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对考试合格人员的体检、考核、聘用等工作,办理聘用手续。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审核所属用人单位的招聘计划及招聘资格条件;
(二)负责对应聘人员的报名资格进行审查;
(三)受市人事行政部门委托考试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