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事业单位登记证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聘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初审表;
(五)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人事聘用合同文本是否符合统一规范的格式;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人事聘用合同的资格;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公正、可行;
(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齐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
第八条 鉴证机关应在收到人事聘用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内容无异议并经审查合格的人事聘用合同予以鉴证。鉴证人员应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在3日内补齐。
经审查不符合第七条规定之一的人事聘用合同,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应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重新签订,经审查合格后再办理鉴证手续。
第九条 鉴证合格后的人事聘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经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人事聘用合同一经鉴证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即可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亦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原人事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后续签的人事聘用合同,应送鉴证机关重新鉴证。
变更内容的人事聘用合同,应及时送鉴证机关重新鉴证,自重新鉴证之日起生效。
期满或规定条件成立而自然终止后不再续签的人事聘用合同和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因解聘、辞聘等原因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须报原鉴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已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其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重新调整后与合同内容有矛盾的,应及时重新签订和鉴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经鉴证机关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调节和仲裁。
第十五条 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鉴证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人事聘用合同鉴证的。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收取鉴证费,具体标准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唐山市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意见
为做好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切实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精神,根据《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2000〕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分流安置原则
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分流安置,坚持单位内部消化和系统调剂为主、个人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开发性安置和政策性安置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量才适用、充分发挥未聘人员潜能和优势的原则;坚持“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通过强化培训学习,提高综合素质,创造就业机会,鼓励竞争择业,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安置制度。优化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使分流未聘人员各尽所长、各得其所,保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平稳进行。
二、分流安置政策和途径
根据有关政策,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安置办法。
(一)单位内部消化。对原固定职工身份的未聘人员,事业单位要坚持以内部消化为主,在本单位内妥善安置。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依托技术、行业优势,拓宽本单位的业务活动领域,通过兴办新的产业、创办社会化服务实体等办法,创造新的工作岗位对未聘人员进行转岗安置。也可将未聘人员安排到辅助性岗位或服务、后勤岗位工作。调整单位内部用工结构,清退临时用工、借调人员,腾出工作岗位,用于安置未聘人员。
(二)系统内调剂安置。根据系统内岗位空缺情况,由主管部门报编制部门审批后调剂。组织本系统未聘人员跨单位流动,在更大范围内为未聘人员提供上岗就业机会。鼓励和引导未聘人员向基层流动,不得逆向流动。
(三)离岗退养。实行聘用制的单位,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工人年满45周岁)且工作年限满10周年的职工,或者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职工,在不影响单位工作的情况下,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批准后,可办理离岗退养手续,仍占用单位编制。离岗退养期间不再晋升职员职务、专业技术职务、工人技术职务和等级,按离岗前档案工资享受基本工资福利待遇(不含岗位津贴奖金),工龄连续计算,缴纳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时按档案工资计算,遇国家政策性调整工资时,离岗退养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视为考核合格,按档案工资调整。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再按国家有关规定正式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