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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等七个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强化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评价机制,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交给用人单位。

  (一)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建立执业资格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

  (二)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市以上技术性强、人才密集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三)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要系列、主要学科、重点学科、重要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只设中、初级岗位,根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高级岗位的,应严格控制。

  (四)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五)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原则上按省职改办《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和《唐山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唐人字〔2003〕5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勤岗位

  对工勤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逐步建立科学适用的岗位等级规范。

  技术等级岗位,要按规定的编制数额和技术等级比例设置。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一经确定就应相对稳定,不能因人变化。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要有明显的职务层次要求,不能高低不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系统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通过公开竞争产生拟聘用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内部选拔聘用方式。

  第四条 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竞聘上岗工作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竞聘上岗应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设置数额内进行。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竞聘上岗的岗位:

  (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需要确定补充人员的;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职数限额等原因,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决定去向的;

  (三)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聘确定有关岗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第八条 下列岗位可不列为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

  (二)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适合竞聘的岗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第九条 竞聘上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竞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竞聘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方案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将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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