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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城市煤气、集中供热、供电、通讯、邮政等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包括铁路运输站台、港口、机场、长途客运站、国道、城市段高速公路等工程);
  5、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古树名木保护和城市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包括垃圾处理场、大型公厕等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有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和隐蔽设施的军事工程。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和单位)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第七条 市城建档案馆可收集城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城市建设管理中形成的下列有关城市建设基础资料: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迹、地名、各项建设事业和设施发展史等资料;
  (二)城市自然资料,包括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资料;
  (三)城市技术经济统计资料,包括城市经济、人口、自然资源、环境、交通、文化教育、科研、卫生、体育、工矿、企事业的现状及发展等统计资料;
  (四)有关城市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文件资料、统计资料及设计、科研、施工等技术规程规范、专业论著等资料。

第三章 城建档案的编制和报送

  第八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设施、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建设单位均应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应符合辽宁省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文件编制归档规程》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市城建档案馆签订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的《报送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市城建档案馆应派专业技术人员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进行检查、指导,保证建设工程档案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市城建档案馆。
  第十条 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15日前,应当提请市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市城建档案馆出具预验收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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