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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号)


  现发布《锦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锦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辽宁省档案条例》、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建档案的形成、收集、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馆是集中保管本市城建档案的专业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开发利用工作。
  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应当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各有关单位档案室为基础的城建档案管理网络。

第二章 城建档案范围

  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包括工厂、机关、学校、商业、住宅、社会公益及其它公共建筑等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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