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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生态市建设行动方案的实施意见

  (三)引进开发先进适用的绿色制造技术。积极开发、引进和推广应用各类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加大科技投入,支持循环经济共性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共性检测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引进和消化、吸收国外先进的循环经济技术,加大生态环境科技项目交流,有效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

  (四)加强相关领域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健全激励机制,吸纳国内外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产业领域的专业人才,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生态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积极与国内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设立生态环境研究工作站或博士后流动站,加强本地技术骨干队伍的培养。

  (五)加强合作,扩大开放。学习借鉴国际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和循环经济的有益经验和做法,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污染防治、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拓展与台港澳和兄弟城市可持续发展领域的交流和合作,共同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

  四、围绕责任,建立高效的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

  (一)完善协调推进机制。各县(市、区)成立生态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推进生态县(市、区)建设工作。结合环保目标责任制的落实,将生态建设任务纳入各级政府行政首长目标责任制的范畴,逐级签订责任书,层层分解落实,层层建立责任制。各县(市、区)生态建设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当地县(市、区)生态建设工作,提出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年终考核。

  (二)建立分工协作机制。市直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切实指导、协调、监督本部门生态保护和建设工作,形成部门相互协调、整体联动的生态市建设分工协作机制。

  发改委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市、区)生态建设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并牵头会同环保部门制定生态建设的阶段目标和年度重点项目计划;负责重大生态建设项目的审查、审批或上报。

  经委负责组织开展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循环经济发展,会同有关部门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订生态建设资金融资办法和措施,研究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制定财政性资金投入机制和管理办法。

  环保部门负责实施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指导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有机食品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推进绿色社区、生态居住小区的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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