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人事聘用合同文本是否符合统一规范的格式;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人事聘用合同的资格;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公正、可行;
(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齐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
第八条 鉴证机关应在收到人事聘用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内容无异议并经审查合格的人事聘用合同予以鉴证。鉴证人员应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在3日内补齐。
经审查不符合第七条规定之一的人事聘用合同,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应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重新签订,经审查合格后再办理鉴证手续。
第九条 鉴证合格后的人事聘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经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人事聘用合同一经鉴证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即可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亦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原人事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后续签的人事聘用合同,应送鉴证机关重新鉴证。
变更内容的人事聘用合同,应及时送鉴证机关重新鉴证,自重新鉴证之日起生效。
期满或规定条件成立而自然终止后不再续签的人事聘用合同和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因解聘、辞聘等原因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须报原鉴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已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其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重新调整后与合同内容有矛盾的,应及时重新签订和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