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
(唐政办函[2006]43号 2006年3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2000〕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聘用合同一经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实行分级管理。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承办。
唐山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人事聘用合同鉴证的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具体承办市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和承办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人事聘用合同包括:
(一)事业单位与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续订、变更的人事聘用合同。
(三)事业单位的其他人事聘用合同。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应在30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六条 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登记证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聘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初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