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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公用事业设施保护办法[失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和阻挠公用事业行政执法人员和公用事业设施管理人员对公用事业设施的监督检查、维修或抢修。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使用和保护公用事业设施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对维护公用事业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公共交通设施保护

  第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交通设施或影响公共交通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攀扒、敲砸公交车辆及损坏车上设备、设施;
  (二)在公交车站点摆摊卖货、存放自行车、三轮车、摩托车等;
  (三)在公交车站亭、站牌及停车场、站务设施上喷涂或张贴广告;
  (四)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及严重污染公交车辆的物品乘车;
  (五)其他任何车辆挤占公交车站点,影响公交车辆进出站、妨碍乘客上下车或者在公交车停车场、回车场停放,挤占或阻塞公共汽车进出通道;
  (六)损毁、盗窃或者私自迁移公交车站杆、站牌、站亭;
  (七)其他损害公共交通设施或影响其使用功能的行为。
  第九条 因建筑施工、挖掘道路等原因,需要移动固定公共交通设施的,必须经公共交通设施管理单位同意,并按照规定缴纳赔偿费。

第三章 供水设施保护

  第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供水设施或影响供水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一)非管理人员私自启闭公共供水阀门、消火栓等供水设施;
  (二)盗窃供水井盖、阀门、管道等供水设施;
  (三)损坏供水水井、净配水厂、输配管道及附属设施、加压泵站及输、变、配电设施和机泵等供水设施;
  (四)在供水管线上方堆放物料或者建筑;
  (五)在城市输配水管道(渠)保护范围内堆放物料、采砂、取土;
  (六)依附供水设施搭建棚厦、修砌构筑物;
  (七)在供水管道上擅自安装用水设备或改建用水设施;
  (八)将室内供水明管、阀门、水表砌入建筑物或者隔墙内;
  (九)擅自拆换水表、调整水表指针、变动水表位置以及损坏计量器具防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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