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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竞聘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或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80%,同意票达不到50%的不得聘用。竞聘其他岗位的也要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八条 征求竞聘岗位所在部门领导的选择意向。

  第十九条 根据竞聘人员考试、演讲答辩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结合部门推荐意见和双向选择意向,确定拟聘岗位的考察对象。通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做出评价,其中对竞聘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二十条 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第二十一条 研究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其他岗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没有问题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聘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竞聘上岗的单位由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确定评委负责考试、演讲答辩的评分工作,评委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群众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人或9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受聘于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岗位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受聘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聘用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取严格考核、双向选择的方法,适当简化程序,但要体现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竞聘上岗工作的纪律与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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