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唐政办函[2006]43号 2006年3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系统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通过公开竞争产生拟聘用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内部选拔聘用方式。
第四条 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竞聘上岗工作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竞聘上岗应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设置数额内进行。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竞聘上岗的岗位:
(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需要确定补充人员的;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职数限额等原因,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决定去向的;
(三)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聘确定有关岗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第八条 下列岗位可不列为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