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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2号)


  15、《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0号)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

  16、《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2号)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时,适用本办法进行听证。

  17、《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18、《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9、《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五条第二款: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的要求按照统筹规划、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的原则,确定需要自动监控的重点污染源,制定工作计划。

  20、《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许可证。

  (五)省政府规章1件

  《福建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6号)第五条: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和分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有关的自然保护区。

  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名称:泉州市环境监察支队

  执法依据:共3件

  (一)部门规章2件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7号发布、第3号修正)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2、《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第六条: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以下工作:(一)参与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二)核实自动监控设备的选用、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要求;(三)对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等进行监督检查;(四)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联网监控管理;(五)核定自动监控数据,并向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和上级环境监察机构等联网报送;(六)对不按照规定建立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关闭及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提出依法处罚的意见。

  (二)规范性文件1件

  《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工作的通知》(环发〔2003〕64号)第一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局应当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贯彻实施,其所属的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8
泉州市旅游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旅游局

  执法依据:共13件

  (一)行政法规3件

  1、《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5号)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2、《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3号)第十八条: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3、《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4号)第四条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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