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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2号)


  10、《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广电总局令第42号)第三条第三款: 地(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播出境外电视节目的监管工作。

  1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令第45号)第三条第二款: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无线传输覆盖网的管理工作。

  12、《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广电总局令第36号)第三条: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的管理工作。

  附件7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执法依据:共44件

  (一)法律9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第六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计划、科学技术、农业、建设、水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本行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进行监督检查。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法规11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公布,198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拆船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主管港区水域外的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号)第四条第二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号)第五条第二款: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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