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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2号)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专利纠纷,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相互谅解,达成调解协议。

  2、《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标注方式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9号)第六条: 各地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标注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2006年第1号令)第六条: 展会时间在三天以上(含三天),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展会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派员进驻,并依法对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未设立投诉机构的,展会举办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指导、监督和有关案件的处理,展会主办方应当将展会举办地的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在展会场馆的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附件4
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

  执法依据:共8件

  (一)行政法规3件

  1、《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条第一款: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登记。

  3、《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44号)第九条:外国人违反本规定进行宗教活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二)地方性法规1件

  《福建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闽常[1999]综13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少数民族工作,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少数民族工作。

  (三)部门规章4件

  1、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民政部《宗教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国宗发〔1991〕110号)第三条:全国性宗教社会团体应经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区域性宗教社会团体经所在地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上一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天主教教区须经该教区办事机构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查同意后,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由当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向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备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1号)第十九条:境内外国人违反本细则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制止。

  3、《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下发<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的通知》(民委<政>字〔1990〕217号)第七条:凡依照本规定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须经本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居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报经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后,方可到户籍管理部门办理手续。

  4、《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第七条第二款:设立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筹备设立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附件5
泉州市司法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司法局

  执法依据:共17件

  (一)法律2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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