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2号)
(泉政法[2006]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市政府统一部署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06〕8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现将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泉州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泉州市科技局、泉州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泉州市司法局、泉州市广播电视局、泉州市环境保护局、泉州市旅游局等8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8)予以公布。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执法依据:共5件
(一)行政法规1件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1号)第
三条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二)地方性法规2件
《
福建省台湾船舶停泊点管理办法》第
十二条:台湾同胞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内登船出境。《台湾同胞登陆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本航次航行期限。台湾同胞因特殊原因不能随原船出境或者需要延长居留期限,应在证件有效期内向上岸停泊点所在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商省公安厅边防局审批后,由上岸停泊点公安边防部门换发证件。
《
福建省接受台湾同胞捐赠管理办法》第
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对台湾同胞捐赠的指导和管理。
(三)部门规章1件
《
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民政部2003年3月20日颁布,2003年4月20日起施行)第
六条: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是台资企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台湾事务部门和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台资企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工作。
(四)规范性文件1件
《关于对大陆台籍同胞身份认定的意见》(统发[2001]3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2001年10月31日颁布)第3条:夫妇双方有一方籍贯是台湾省籍的,其子女的籍贯,可确认为台湾省籍。……第5条:台籍同胞身份可不受代数限制延续下去。
附件2
泉州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人民政府机构编制办公室(泉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执法依据:共2件
(一)法律1件
《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
六十四条第四款: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二)行政法规1件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名称:泉州市事业单位登记中心
执法依据:共1件
行政法规1件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
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附件3
泉州市科技局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泉州市科技局
执法依据:共9件
(一)法律3件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
八条第二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推进科学技术进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
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及其他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本地区有关的科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