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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唐政办函[2006]43号 2006年3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设置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科学设立岗位并进行管理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基础性工作。事业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在编制总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标准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资格条件和聘用期限,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同级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系统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规范、精简效能、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设岗应按如下基本原则进行:

  (一)最多限额原则:就是要按照规定的编制数额、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管理办法设岗,不得突破。

  (二)最佳组合原则:就是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三)最优结构原则:就是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岗位结构比例。一般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各级岗位应呈金字塔型结构。

  (四)最少岗位原则:就是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需要的,决不多设岗位。

  (五)最低岗位原则:就是设较低层次的岗位,聘用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需要的,决不设较高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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