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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的通知
(泉政文[2006]3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泉州出口加工区工业项目入驻暂行规定

  为高标准建设泉州出口加工区,提高入区项目质量,有效承接高科技高附加值加工制造环节转移,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优化配置和集约利用建设用地,根据《泉州出口加工区产业规划》,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入驻泉州出口加工区的所有工业项目。
  一、准入条件
  1.入驻出口加工区的工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泉州出口加工区产业规划》。出口加工区优先安排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高产业关联度、高出口、低能耗、低污染及大进大出、大配套,特别是后道、终端环节的项目入驻出口加工区。重点鼓励引进和发展如下产业:
  电子信息通讯、汽车电子、精密机械、微/纳米机械技术应用以及光机电、生物医药、新型材料产业等。
  传统优势产业申请入驻出口加工区,优先安排获得国家、省重点培育和扶持的出口名牌、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及国家出口免验证书的具有显著带动作用的出口型龙头企业入驻。
  2.入驻出口加工区的工业项目,必须属于出口型企业,产品出口率须超过80%,鼓励产品100%出口的企业入驻。
  3.外商投资的工业项目,租赁标准厂房的,投资总额不能低于300万美元(含300万美元);购买标准厂房的,投资总额不能低于400万美元(含400万美元);自建厂房的,投资总额不能低于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其他类型投资的工业项目,投资总额原则上与外商投资项目相当。
  二、申办程序
  1.项目业主入驻出口加工区应向出口加工区报送项目材料。项目的基本材料如下:
  ①入区申请书(包括投资者基本情况、项目概况、技术条件、进出口及环境评价等情况);
  ②按规定需核准、报备的项目材料;
  ③投资者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及资信、项目技术、产品品牌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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