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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七条 人防工程建设属于国防工程建设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
  对人防建设工程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
  第八条 在城市内(含县城、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州南站新区,下同)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人防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审批手续时,必须按照下列程序接受人防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一)对符合修建人防工程的建设项目,由人防主管部门给建设单位下达《人防工程项目设计任务书》;
  (二)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按照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人防工程战术技术要求、人防工程设计规范以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由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四)人防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人防主管部门发给建设单位《人防工程项目审批表》。
  第十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经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因故确需修改的,必须经设计单位同意,并出具变更设计手续,报请原图纸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评选优秀民用建筑设计,应当将地面、地下工程设计统一考虑;凡防空地下室设计未达到优秀的,整个工程项目不能评为优秀设计。
  第十二条 在城市内新建民用建筑,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网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技术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民用建筑;
  (三)在建筑物下只能局部修建防空地下室达不到规定指标的民用建筑;
  (四)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规定经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易地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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