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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修改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号)


  现发布《锦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三月十五日

  锦州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与其配套的出入通道、口部伪装房等附属设施。
  第三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房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搞好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人防工程建设

  第五条 人防工程的建设规划,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同步进行。
  重要经济目标的规划和建设应充分考虑人民防空的需要,并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人防工程用地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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