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06]3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有效改善农村面貌,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根据《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的通知》(闽政文〔2006〕35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农村开展“家园清洁行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市委九届十四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坚持走农村可持续发展道路,努力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我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工作目标
从2006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农村垃圾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家园清洁行动”,至2010年基本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乡镇(街道)环卫机构队伍健全,村(社区)配有卫生保洁员,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具体要求如下:
(一)2006年至2010年,每年重点抓好26个镇(乡)、240个建制村的垃圾治理。到2010年,全市完成所有镇(乡)和1200个以上行政村垃圾治理,农村垃圾处理率达50%以上,基本实现农村垃圾无害化处理。其中:洛江、泉港、晋江、石狮等市(区)100%的镇(乡)、村完成垃圾治理;南安市、惠安县60%的村,安溪、永春、德化等山区县50%的村完成垃圾治理。2007年底前,晋江市、石狮市应配套完善全部乡镇(街道)垃圾中转站,并完成垃圾无害化治理任务;南安、惠安、安溪、永春、德化等县(市)应建成晋江、洛阳江流域沿岸乡镇的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或垃圾中转站,并完成垃圾无害化治理任务。2008年底前,全市所有乡镇建成垃圾无害化处置设施或垃圾中转站,并完成垃圾无害化治理任务。
(二)积极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工作,加强农村沟渠、公路边沟桥涵、水塘、沿村溪流治理,清理污泥积水,逐步实现“管网通、沟渠通、道路通”和“集中收集垃圾、集中汇集污水、集中无害化处理”的要求,切实改善生态环境,优化生活质量。
三、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