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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三)风险较大的三类行业基准缴费率为工资总额的2.2%。
  第六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对属二类、三类行业的用人单位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制度。费率浮动以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总额为标准,一至三年浮动一次。具体浮动标准为:
  (一)支付总额超过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200%的,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50%;
  (二)支付总额达到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150%-200%的,缴费率上浮到基准费率的120%;
  (三)支付总额为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50%-3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80%;
  (四)支付总额不足本企业同期缴费总额30%的,缴费率下浮到基准费率的50%。
  用人单位应当于每月10日前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上年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缴费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未按上述标准缴纳工伤保险费(含欠缴、断缴)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存入银行,按同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主要用于《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工伤保险宣传培训、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职工管理等其他费用的支出。工伤保险宣传培训、工伤事故调查、工伤职工管理等其他费用据实支付。
  第八条 工伤保险基金中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照当年基金节余的50%比例留存,当储备金总额超过应缴额的50%或低于10%时,重新调整留存比例。使用储备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第九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72小时。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在此期间受伤害职工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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