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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残疾人保障规定

  第三十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享受以下优待:
  (一)搭乘飞机、火车、公共汽车时,优先购票和搭乘;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二)残疾人乘坐的专用车、轮椅、自行车等交通工具,存车处免费看管;
  (三)盲人读物普通邮件免费寄递;
  (四)医疗机构免收残疾人挂号费,除急诊、急救外残疾人优先就诊。残疾人康复治疗期间,减收20%床位费;
  (五)公园、旅游景点和对外服务的体育场馆免收门票;在法定节日和残疾人节日期间,影剧院等文化娱乐场所免收门票;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其它重度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
  (六)盲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七)60岁以上老年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和身份证,免费办理老年优待证,享受《锦州市老年人享受优惠优待规定》中70岁以上老年人的优待政策;
  (八)市内公共厕所免费使用;
  (九)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盲人、聋人安装有线电视免收初装费;
  (十)按照规定应予优待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对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戏弄、歧视、侮辱、虐待残疾人的;
  (二)负有扶(抚)养、赡养残疾人义务的公民,不尽扶(抚)养、赡养义务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人考生入学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残疾毕业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辞退、开除残疾职工、学生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安置残疾人就业或拒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
  (五)挪用残疾人教育经费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尚未构成犯罪的。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锦州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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