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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雷电灾害防御管理规定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申请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的程序及要求和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结审核手续,发给《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防雷装置设计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不合格的,出具《防雷装置设计修改意见书》。申请单位进行设计修改后,重新报审。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核准的防雷装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在施工中需要变更和修改防雷设计的,必须重新报审。
  第十条 防雷装置竣工经验收合格的,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办结有关验收手续,发给《防雷装置验收合格证》。
  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出具《防雷装置整改意见书》。改正后,重新验收。
  第十一条 防雷装置必须每年检测一次。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检测。
  第十二条 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发现严重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告知防雷装置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防雷检测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防雷检测报告真实、科学、公正。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 防雷装置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工作。防雷装置存在隐患或者发生故障应当及时维修。防雷装置修复后,应当申请当地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单位重新检测。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改变或者损坏防雷装置。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时,应当包括雷电灾害的内容。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调查、统计和鉴定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雷电灾害情况,并将统计分析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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