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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春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二)加强疫情监测,提高预警预报能力。各级政府要完善动物疫情报告网,突出抓好村级动物疫情报告观察员队伍的组建和稳定工作,尽快达到每村至少1人的要求。财政部门要增加对疫情监测能力的投入,确保监测工作经费需要。林业部门要做好候鸟的疫情监测;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按照禽流感疫情监测工作制度化、经常化的要求,突出抓好种禽场、规模化商品蛋(肉)鸡场、禽类养殖集中区域、大中型水库周边和沿海湿地等候鸟迁徙滞留区域、禽类交易市场、屠宰加工单位等重点区域和环节的家禽禽流感病原学监测,扩大监测覆盖面,增加监测频率, 做到及时发现和消除疫情隐患。兽医主管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举报疫情,切实做好实地核查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严格依法管理动物疫情,对瞒报、漏报、迟报、慌报疫情的和阻挠疫情监测工作的,要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加强对从事动物隔离、动物诊疗、检验检疫等单位的管理,将其纳入疫情报告体系。

  (三)完善应急机制,增强应急处置能力。各级政府要依据《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尽快修订和完善本级应急预案,做到应急组织、责任人员、应急物资、工作流程、处置措施、善后处理等各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据可考,防止职责交叉,避免责任不清。要开展应急预备队的培训和演练,使之具备实战能力,做到一旦确认发生疫情,能够立即做出相应级别的疫情响应,及时果断、有条不紊的开展应急处置。

  (四)加强检疫监管,强化依法防控。一要加强产地检疫。对于出栏、出售的畜禽,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必须派人到场到户实施临栏检疫。对允许自免的畜禽养殖场,要审查免疫监测证明;对散养畜禽要严格凭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出具检疫证。加强兽医生物安全监督,切实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和扩散。二要加强屠宰检疫。对于屠宰的动物,必须驻厂(点)同步检疫,做到有宰必检,确保检疫率达到100%。三要加强流通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调入我市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禽类,要审核调出单位的禽流感免疫情况,查验种禽免疫证明;对跨省调运的其它非屠宰畜禽以及最后一次免疫超过3个月的畜禽,必须要在调运2周前进行一次强化免疫。3月份,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联合开展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检疫监管专项整治活动,加强对活畜交易、屠宰、运输的监管,防止发生输入性疫情。要加强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工作,发现可疑动物必须依法和按技术规范果断处置。对市场、铁路、公路客运等有关场所,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要定期派人监督检查。对逃避、抗拒动物免疫、检疫,收购、贩卖病死动物的,要依法从严惩处。同时,要加强动物检疫监督区域联防,完善市际、县际协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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