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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宣布失效、宣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2005年锦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号)


  现发布《锦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锦州市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社会活动:
  (一) 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
  (二)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
  (四)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五)在全市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活动;
  (六)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
  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强督导、统一协调、各负其责、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并将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
  第六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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