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列入局部统一整治范围内的危房;
(2)因基础设施建设需要退让以及文物古迹、古树名木保护需要而无法单独整治的危房。
其中列入局部统一整治范围并经鲤城区政府收购或提前进行安置的危房,在实施统一整治时由实施单位按标准补偿给鲤城区政府。
3.影响公共安全的危房,由街道办事处督促业主及时进行修缮、加固维修或翻建,业主无法按期完成的,由鲤城区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单位进行评估,拨付专项资金进行收购,或者由鲤城区政府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提前进行安置。鲤城区政府收购后应及时对原有危房实施拆除,以消除安全隐患,原有土地经鲤城区政府收储后,按城市规划要求使用。
4.为有效控制古城人口,缓解古城市政公共设施和环境容量压力,在鲤城区江南新区划出一定用地,建设安置小区,专门用于解决古城区内私有危房、集资房和房改房的拆迁安置。
五、优惠政策及措施
(一)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局部统一整治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1.按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优先用于小区的配套建设。
2.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按有关规定执行,如确需缓交或减免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3.项目原有建筑面积免交人防异地建设费。
4.项目实施单位账证齐全,各项税费实行查账征收。
(二)凡经批准整治的私有房屋,其整治后建筑面积未超过原建筑面积的,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超出部分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困难户、残疾人或孤寡老人等困难弱势群体,一律免收测量费和危房鉴定费。
(三)危房鉴定由市房管局负责协调市危房鉴定机构组织鉴定,严格把关,并按申请先后顺序滚动实施。
(四)危房整治项目审批手续上实行绿色通道,相关审批手续均应在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直接办理。
(五)危房整治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市政公用事业局、行政执法局、文化局、人防办、房管局、文物局、消防支队、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在本实施意见出台后,应结合部门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政策及措施,进一步简化手续和规范管理。
六、实施步骤与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