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古城风貌保持较好的传统街巷应严加保护,危房整治不得破坏街巷原有的风貌特色、临街立面、街巷尺度、建筑环境。
6.位于三大重点保护片(开元寺保护片、中心区保护片、城南保护片)保护范围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控制范围内的私有危房整治,其建筑风格、尺度应与文物保护单位及整个建筑环境相协调;中山路两侧危房整治原则上不得拆除原立面,特殊原因确需拆除的,应严格按原式样复建;位于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控制范围内的私有危房和中山路两侧的危房整治,设计方案应报文物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7.应加强私有危房整治的施工及批后跟踪管理。私有危房整治应严格按照规划部门审批的层数、高度、建筑风格及其他规划要求,由有资质的具有古城保护建设经验的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施工前,业主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批准方案报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应将有关批准文件和批准方案现场挂牌公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建筑红线、高度、层数、建筑造型、外立面装修和古树名木保护的现场监督,确保业主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施工;竣工后,业主应向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手续, 规划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验收,未按审批图纸施工,未依法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报告的,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应依法责令业主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整改。
(三)直管公房、集资房和房改房的危房整治
1.直管公房的危房整治原则上由房管部门按照市政府的部署组织实施,并应考虑向困难户提供一定数量的廉租房;位于局部统一整治范围内的按局部统一整治方式组织实施。
2.集资房和房改房的危房原则上不再由原业主组织翻建,由政府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进行安置,原有的土地经政府收储后,按城市规划要求使用;位于局部统一整治范围内的按局部统一整治方式组织实施。
(四)其它方式
1.对于相邻危房或因危房整治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相邻危房联合整治,统一报批、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在满足公共空间退让、建筑间距以及不影响景观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部门组织论证后,建筑层数可按照古城控规要求适当放宽。
2.以下危房原则上不再批准个案整治。在征得业主同意之后,由鲤城区政府统一收购(经济困难者可向政府申请廉租房),或者由鲤城区政府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规定提前进行安置。鲤城区政府收购后应及时对原有危房实施拆除,消除安全隐患,原有土地经鲤城区政府收储后,按城市规划要求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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