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计方案必须保持泉州传统建筑特色,与古城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中山路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建筑设计依其规定执行。
2.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原则上应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再申请整治,由于析产、继承等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危房,经房屋产权主管部门确权后,可按原产权人的名义申请整治,整治后的房屋权属不变;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按规定报土地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申请办理有关基建审批手续。
3.私有危房整治应符合城市规划、文物保护、建筑设计、消防、抗震、给水排水、市容观瞻和空间景观等要求,严格按照古城控规及有关规范要求进行空间及间距退让,原有传统建筑立面、街巷空间、庭院、旷地、古树名木及其它绿化树木应予以保留,影响古树名木生长的,应采取退让或相应的保护措施。
建筑层数及高度分不同地段进行控制:
(1)位于核心保护区或其它法定规划有明确要求的,一、二层房屋按原层数审批;具有合法产权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按二层审批,一层建筑限高4 米,二层限高7米。
(2)位于风貌保护地段的,一、二层房屋按二层审批,具有合法产权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按二层(局部三层)审批,二层限高7米,三层限高10米。
(3)位于风貌整治区的,原则上按二层审批,二层限高7 米,具有合法产权原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房屋,原则上按三层审批,三层限高10 米。个别一、二层房屋占地面积较大,整治后建筑密度降低,业主能按规划要求留出更多绿地、建筑间距、道路退让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按照景观要求,可酌情奖励建筑面积建设第三层。
(4)中山路沿街两侧建筑层数和高度按其特殊要求进行控制。
4.属于古城控规确定的一类保护传统民居与近代建筑,不允许翻建,只能进行局部“修旧如故”的维护或加固维修;属于古城控规确定的二、三类保护传统民居与近代建筑应以抢救保护为主,能修复的原则上应按原样进行修复,确实不能修复的,按原地、原层、原样式进行翻建。建筑内能体现传统生活文化氛围的各种要素,如水井、树木、牌匾及原有可利用的构件等应予保留。
一、二、三类保护传统民居与近代建筑,在古城控规及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经组织专家论证及法定程序报批后确定,向社会公布并挂牌进行保护。
因业主私自整治对以上三类保护建筑造成景观破坏的,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进行整改,恢复建筑原貌。对于其它影响城市景观的建筑或搭盖,应按城市规划的要求逐步整治。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