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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古城保护与危房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下列危房,原则上不得申请翻建,但为确保居住安全,允许按规定程序申请加固维修:

  (一)属于局部统一整治区域内的危房。

  (二)泉州古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予以保护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类传统民居和近代建筑。

  四、实施方式
  危房整治在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按局部统一整治和个案整治等方式组织实施。

  (一)局部统一整治

  1.古城核心保护区内除结合道路拓改及旅游景点修复外,原则上不实施成片改造,以零星整治为主;核心保护区以外危房相对集中、基础设施不完善、道路和消防设施不通达,以及传统风貌基本丧失需要进行景观整治的区域,可实行局部统一整治。按照古城控规,初步拟定对米仓巷、西街西段、水门巷、龙头山(包括甘棠巷拓宽)、城南片二期(旧车站片区)、南俊巷北拓、县后街北拓、何衙埕-菜巷拓改等片区实施局部统一整治。

  2.局部统一整治片区在鲤城区政府组织民意调查的基础上,由规划部门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规划方案(含经济测算)经专家评审与法定程序报批后,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规划设计方案经法定程序确定后,各项目业主应严格按批准的规划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规划。

  3.局部统一整治项目应严格控制建设强度。核心保护区内建筑层数控制在二层以下(含二层),二层限高7 米(建筑室外地面至檐口高度,下同);考虑到建筑高低错落的需要,允许局部三层,三层限高10 米。核心保护区以外建筑层数控制在四层以下(含四层),四层限高13 米,考虑到建筑高低错落的需要,允许局部五层,五层限高16 米。同时,对每层层高实行控制,首层限高4米,二层(含二层)以上限高3 米,若底层架空或设计为储藏间,其高度不得超过2.2米。

  4.局部统一整治项目应加强对建筑风貌、景观视廊、传统街巷、城市肌理以及重点保护传统民居与近代建筑的保护,着重解决好区域内道路交通、建筑空间退让、公共消防设施及市政管网的配套完善,注重城市绿地和公共空间的预留,涉及名木古树、文物古迹保护的,应按相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二)私有危房个案整治

  1.业主持危房鉴定书、房屋所有权证和其他相关材料,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危房整治,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组织建筑方案设计,设计方案经规划部门审定后按程序报批,结构及水电专业由业主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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